2005年6月2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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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律师遭遇严重职业困境
黄泓 吴芳兰

  司法部发布的《2005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》指出,2005 年,中国律师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,律师业成绩斐然。同时,司法部称,该部负责起草的《律师法(修改草案)》已经形成,并已提交国务院。
    这部法律从1997年正式实施以来,经历了8个春秋。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、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,律师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。此次修改,被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是一次“大修”。
    律师法应该是律师授权法
  律师的“弱势”特征不仅表现在证据不被采信,它更多地表现为,律师办案过程中,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保障。
    “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,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本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,但现实中,却遭到很大的阻碍。这是亟须改变的问题。”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说。
    他认为,在一些刑事案件中,因为担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串供,或害怕律师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事实,公安、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往往对律师的会见权设置障碍。会见难、通信难、取证难、阅卷难等问题往往会导致律师在辩护时无法做到“心中有数”,影响公正的实现。
    在一些民事案件中,律师向知情者调查取证往往阻碍重重。《律师法》规定,“律师承办法律事务,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,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”,这种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往往导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。
    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、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科峰说“律师工作中的种种难事,归根到底是由《律师法》中规定的律师地位所决定的。”
    “1995年《律师法》通过以后,有人就说,这个《律师法》好像是律师禁止法,禁止律师这样,禁止律师那样,这样干会怎么样,那样干会受到法律追究等等,写了一大堆,但是律师权利在哪里,则含糊其辞。《律师法》的修订案应该把《律师法》变成律师权利法,律师授权法,而不是律师义务法,只有这样,《律师法》才会有一个质的飞跃。”王科峰说。
    
    仅有《律师法》是不够的
    《律师法》具体修改内容尚未公布,业界的讨论已经非常广泛。潘军是上海律师协会的监事,曾经多次参与《律师法》修正案的讨论。他说要修正哪些内容,提案很多,但有一条被大家共同提出,一定要改也必定会被修改的,那就是《刑法》中的第306条——“律师伪证罪”。
    潘军律师说,律师帮助犯罪者洗脱嫌疑,是他的工作职责所在。但现实是,律师让被告翻供,往往被认为是改变和违背事实,因此被认为是“作伪证”。就是这一条“律师伪证罪”,每年使数百名律师被无端送进监狱。
    曾有数据表明,这些年因伪证罪被判入狱的律师,最后80%都被无罪释放,但《国家赔偿法》中却没有一条对被错判的律师进行国家赔偿的条款,所以,被错判的律师即使最终被判无罪,也只能自认倒霉。
    根据北京市律协统计,北京市律师每个人每年辩护的刑事案件平均起来不到一件,在每年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中,可能有70%甚至更多的案件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结案的,也就是说,每年有70%的案件没有律师参加。
    曾经为刘涌案辩护的北京著名律师、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说:“其实本质上是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,代理刑事案件收入低不说,还会承担很多风险。”
    那么,《律师法》的修订能起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作用吗?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并不看好,“《律师法》的修订,是一个飞跃,但是就起到的作用而言,《律师法》只是一个配套,问题的根本还在于《刑法》。如果《刑法》中保留第306条,则律师的权利很难得到伸张,律师不可能在随时可能进监狱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辩护。因此,仅有《律师法》的修改是远远不够的。”